財政部(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2024/1/3 法令專區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重點內容
連續繼承或受遺贈的定義
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指房地發生 2 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的情況。
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交易 105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在計算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各款持有期間,和同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期間時,可以合併計算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但如果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則不適用合併計算。
合併計算期間的限制
若想合併計算期間必須滿以下條件:
1.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房屋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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